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建设委员会章程
(试行)
中量大材化〔2020〕25号
为了更好地建设国家一流特色专业,持续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本科人才培养质量,特成立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建设委员会,委员会运行章程如下:
一、专业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
(一)审定专业发展建设规划,指导专业建设计划编制;
(二)审议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毕业要求;
(三)审议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、课程体系;
(四)审查课程教学大纲;
(五)审查课程目标达成度报告;
(六)审定《专业持续改进年度报告》;
(七)专业建设与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二、专业建设委员会的组成、遴选和退出
专业建设委员会由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校外专家和校内责任教授组成。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2名,秘书1名。其中,来自企业的专家不少于1名,来自校外高校专家不少于1名。
校内责任教授一般在包括专业负责人、学科负责人、支部书记、核心课程组责任教师(或课程群)、骨干教授等教师中遴选。
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(校内责任教授)应具备下列条件:
1、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,治学严谨,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、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。
2、从事本专业本科教学工作5年以上,熟悉学科和专业发展动态,曾积极参与了专业建设重要事项。
专业建设委员会委员(责任教授)由专业负责人提名,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,学院聘任。委员任期为3年,可连聘连任。
校内委员调离本专业,或本人不愿承担委员任务,或履职不合格者(连续两次不参加或年度参加率低70%等),由专业负责人或委员本人提出,报请学院教学委员会批准。
三、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制
专业建设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,听取专业建设与发展的相关工作汇报,审议决定专业建设的重要事项。
专业建设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,每次会议应有议程和会议纪要,由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后,交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留存归档。
四、本章程如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,以上级文件规范为准。本章程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。